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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認為,被告因一時不滿而隨機犯案,非預謀犯案,犯案動機與錢財等個人貪念或利益無關,也沒有直接在住宅放火,惡性未達罪無可逭,尚非犯罪情節最重大的地步,應仍有再教育、再社會化的可能,無須剝奪其生命權,依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全案經最高法負債整合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書指出,46歲的羅姓男子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因竊盜案被釋放後房屋貸款,都在台中市公園路與平等街口附近住家騎樓棲身,30日凌晨2點他因吸食強力膠被人認為是遊民而加以驅貸款趕後,竟在不滿情緒下看到停放騎樓的機車而對掛在置物箱上的安全帽放火,大火迅速蔓延,燒毀2輛個人信貸汽車、14輛機車,火勢波及騎樓上方民宅,造成屋主等3人葬身火窟。
(潘千詩報導)
被驅心情差放火燒死3人 仍可教化無期定讞
前年底,台中市一名剛出獄才三天的男子只因不滿被當遊民驅趕,竟點燃騎樓下機車上的安全帽,引發大火釀成3死,最高法院認定,男子非直接在住宅澆汽油縱火,不是犯罪情節最大,今天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確定。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圖: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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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被驅心情差放火燒死3人-仍可教化無期定讞-031234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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