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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4/06/23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法人董事台灣汽電共生(股)公司代表人:高全灶,台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採購經理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他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職務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擔任本公司董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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